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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政府修改公民法例 有人喜有人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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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去年修改法例,赋予在海外出生,而父母亲没有结婚的子女与公民等同的权利,但只适用于在1947年或以后出世的人士,以致未能受惠的人成为了所谓的「遗失的加拿大人」(lost Canadian)。

现年65岁的斯科特(Jackie Scott)在安省长大,既有纳税,也是联邦选举的选民,但她是1947年之前在英国出生的非婚生子女,所以未被联邦政府视为加拿大人。

她的父母其后在加拿大结婚。然而,她于1945年来到加拿大,而这时本国的首套国籍法仍未生效,以致她未能继承父亲的加拿大公民身分。她于2005年申请公民身分证明文件时被政府拒绝,方才知道她并非符合法律的加拿大人。类似斯科特的加拿大居民缺乏长期的保障,因为永久居民亦可以因为一些理由而被撤消身份及递解出境。

斯科特于2008年申请特别赋予国籍,但被拒绝。她从旧文件中发现,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于1955年所发出的函件赋予她的出世合法的地位。可是,55年之后,政府拒绝承认本身以前的决定。她未有放弃,已经再次申请,但未有回覆。其他的一些情况也会造成了另一些遗失的加拿大人。其实,政府已经表明,2009年的修例将不会解决所有遗失加拿大人的问题。

维多利亚大学法律教授盖洛威建议定出一些标准,从而协助官员以同情的角度来处理这些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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