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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亲属移民莫忘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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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社区传统上比较注重大家族成员共居一地,互相照顾互相扶持,共享世代同堂“合家欢”之福,因而一人或一个小家庭移民后,继而申请其它家庭成员例如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陆续移民的情况不在少数。关于申请亲属移民加拿大,人们通常关心的焦点多集中在成为担保人的具体条件,譬如收入多少等等,以及整个申请过程需时多长这样一些问题上,却忽视了后续的责任,即一旦亲属成功获准移民,则自身作为担保人,需为所担保来加的亲属承担为期数年的经济生活上的责任。近期加拿大高等法院针对安省8个相关案例的判决,强调受担保移民的亲属抵加后,若领取社会福利金,则联邦和省政府有权追究,担保人必须偿还政府付出的款项,这足以给人们以警示。

8家庭须退还1至9.4万

在安省延续数年审理的8宗个案,均与担保亲属移民所产生的经济责任有关。根据联邦移民法条款,假如被担保移民的亲属来加后领取社会福利,担保人同意偿还,在担保人做出这样的保证的前提条件下,政府才受理和签批其为亲属办理的移民申请。8宗案子中的担保人均担保海外亲人移民来加,这些亲属抵加后却依赖政府福利金过生活,因而政府向担保人要求偿付相关款项。

8宗案子中的担保人于2008年入禀安省高等法院,希望延迟或取消还钱给安省政府。他们不付款的理由,包括脱离一段凌虐关系与失业。其中有两宗个案是担保人的未婚妻或配偶来加后即分手,开始领取社会福利。法院对这8宗案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指出担保实际是一项合约,担保人当初签下合约,即表示明白他们要为亲人承担经济责任。可是,安省上诉法院2009年推翻这一原审裁决,指出法律订明款项“或许”可索回,换句话说,政府可按照每宗个案情况,酌情不追债。经过几番回合,案子最终送至加拿大最高法院定夺。

今年6月10日,加拿大最高法院以9对0作出裁决,一致推翻安省上诉法院的判决,裁定受担保的新移民抵加后领取社会福利金,联邦和省政府有权追究,担保人必须偿还政府有关款项。案子中的8个家庭需退回从1万元到9.4万元不等的社会援助金给安省政府。

担保人必须承担经济责任

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八宗个案全部符合程序公平标准。法官宾尼(Ian Binnie)代表法庭指出,亲属移民加国后游手好闲的风险,应由担保人承担,而不是纳税人。宾尼法官指出,加国国会“日渐关注”受担保移民的财政负担转移到政府肩上的不合理现象。他说,政府确实有些自决权,可以考虑担保人的特定困难状况做出特殊处理。不过法庭同时强调,政府有权酌情延迟索回欠款,但不能完全不追债。政府有义务通知担保人,告诉他们有欠款,给他们机会解释财务状况,而且当受担保移民开始领取社会福利时,政府应尽快通知担保人,以免担保人不知债务累积。但最终担保人仍需负责,保证他们的亲人自食其力,不会依赖社会福利。

根据相关数据,在1997年至2007年期间有200万名永久居民抵加,其中61.5万人或27%属于家庭团聚类别,因担保承诺而产生经济责任的相关个案,就是集中于这种移民类别中。

裁决对整个移民社区有积极作用

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述判决一出,即被视为一项可以成为判例的里程碑式的裁决。中侨互助会行政总裁谭阜全完全支持联邦最高法庭裁决,指判决向申请亲属移民的担保人追讨欠款,可以有效减少担保人以经济困难为理由违反承诺,怂恿新移民申请福利。他评价道,最高法院的裁决对整个移民社区有积极作用,可以提醒担保人在准备申请亲人来加时,要周密考虑本身的经济状况,是否能够切实承担亲属移民来加3至10年的生活开支。同时,他赞同法官建议,在受担保的亲友申请福利时,预先通知担保人,以免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身负重债。另一方面,中侨认为,追收福利欠款已是不得已之下的最后一个解决方法,政府最首要的任务是让新移民有机会有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及辅导,尽快找到工作,在加国社会立足。

有注册移民顾问对高院判决表示欢迎,认为判决合理,因为移民担保协议是要双方遵守的,否则便要由纳税人承担一方违约的后果,支付受担保新移民的福利。高院此项判决的意义在于,可以对诸如假结婚一类虚假移民个案起到威慑阻吓作用。因为若受担保人移民后便离婚,然后申请福利,政府可追究担保人。这样一来,担保人若想藉和外国人结婚去渔利,因后果严重,需要考虑是否还值得铤而走险。

有指判决与加国移民政策有分歧

移民律师王仁铎指出,法庭上的争论点,原是政府是否一定要追收欠款,还是可以讨价还价,结果最高法院一致判决一定要追债,而在程序上是否公平已不容争论,即是说,担保人不能以个人家庭情况改变去自辩。

王仁铎说最高法庭也不考虑签担保协议的当事人,以本身不知道负担责任的程度有多大作为抗辩理由,这说明法庭要求政府严格执行追讨欠款。他认为,这有可能令有意申请家庭团聚的移民担保人望而却步,从这一方面看,法庭的裁决和加国政府鼓励家庭团聚的移民政策有分歧。

相关链接一:担保加拿大亲属移民申请条件

担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

(一)身份要求:

1、担保人必须满十九岁或以上;

2、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加拿大公民身份;

3、申请时必须居住在加拿大并且会继续长期居住在加国(但是如果申请其配偶或子女,那么申请人只需要在其配偶及子女移民时在加拿大定居)。

(二)经济要求

1、担保人必须在申请前十二个月有收入并且符合移民局的收入规定标准。这收入规定标准图表是包括在申请表格内并且每年被修改;

2、收入包括过去十二个月所有工资、自雇收入、租金收入、退休金、特别就业保险金、生意收入、投资收入(不包括普通就业保险金、老人补助金及儿 童退税金),收入计算方法是以收入扣除债务开支后得到的净收入。债务不包括第一房屋按揭贷款及租金有关的债务。净收入必须符合移民局的收入规定标准;

3、如果担保人本身收入不足,可以与其配偶或同居配偶联名担保。如果担保其配偶及十九岁以下未婚子女则可免除收入要求。但担保人必须仍然有工作及不能领取社会福利金来确保担保人可以在十年内经济上照顾被担保来加拿大的家人;

4、监禁在狱中的人及破产申请人都不能成为担保人或联名担保人。同样,有加拿大移民局发出驱逐令或遣返令的人,曾经不履行以前担保承诺者或被控严重刑事罪行而导致其身份被撒销的人都不能成为担保人或联名担保人;

5、联名担保人也必须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联名担保。

相关链接二:担保亲属移民须签财政协议

有意担保亲属移民加拿大的人士,要了解身为担保人,需签署承诺协议,而签署了协议,即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的网站明确指出,让国民与家人在加国团聚是本国联邦政府移民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目的。网页明示,要担保亲属移民加拿大,成为本国永久居民,作为担保人除了要证明具有一定收入,在财政上能够支持家人外,还要签署该份协议,确保担保人会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来加的亲属提供基本需要,包括食物、衣服、和栖身之所及公共医疗服务不涵盖的医疗需要,以及保证获担保的亲属在该段时间里不会寻求政府的社会援助金。

根据移民条例,担保人须依乎与移民申请者的关系(夫妻、子女、父母等)作出负担其亲属生活由3至10年的诺言。公众可登入移民部网页http://www.cic.gc.ca/english/information/applications/guides/519 6E2.asp浏览详情。倘若在承诺协议生效期间,获担保的家庭成员向联邦以至省府申请社会援助,担保人被视为违约。

在1999年4月,卑诗省政府宣布,要向不履行诺言的担保人收回有关援助金。当时,省府估计有2,000个本应由担保人解决生活问题的新移民,正领取社会福利金。卑诗省政府寄出29封信,提醒担保人要履行其承诺,后来11个担保人共还给省府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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